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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自治區節能減排建筑節能項目驗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2-07-11 09:25
桂建科〔2018〕16號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自治區節能減排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建筑節能項目管理,進一步規范自治區本級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建筑節能項目的驗收工作,更好地發揮項目引領示范作用和確保資金撥付使用安全,促進我區建筑節能工作穩步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驗收對象
自治區本級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的建筑節能項目。
二、驗收主體
自治區直屬建筑節能項目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驗收。設區市及縣(市、區)、鎮、村級建筑節能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三、驗收條件
(一)按照自治區節能減排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建筑節能項目申報要求,完成項目示范建設任務和配套能力建設目標,且項目建設手續完整并能正常投入運營,自查自檢合格。
(二)委托省級及以上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對建筑節能項目的實施量及應用節能效果進行形式檢查并出具形式檢查報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現場檢測,并出具性能檢測報告和能效評估報告:
⒈ 獲財政資金支持60萬元以上(含)的單個建筑節能項目;
⒉ 示范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含)的政府投資機關辦公建筑及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區;
⒊ 縣級建筑節能項目示范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及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區。
測評費用由項目業主單位自籌解決。
(三)委托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完成建筑節能項目(綠色照明項目除外)的節能量(率)和實際示范任務量核定工作,并出具節能量(率)及任務量核定材料。
核定費用由項目業主單位自籌解決。
(四)全部建筑節能示范項目應由參建各方主體共同完成工程驗收。
(五)自治區節能減排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及管理符合自治區有關規定。
(六)建筑節能項目工程資料、節能量核定資料、財務管理資料等齊全。
對存在嚴重違反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情況的,不予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
四、驗收內容
(一)建筑節能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重點審核項目實際實施任務量及節能量(率)完成情況;
(二)建筑節能項目正常投入運營后的運行情況及后續保障措施;項目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及節能示范效果;
(三)工程建設及管理資料完備情況;
(四)工程技術應用及管理資料情況;
(五)建筑節能配套能力建設情況:主要包括相關政策及管理辦法出臺情況、能效測評資料及結果、技術創新情況、市場機制創新情況等;
(六)項目建設情況及取得的主要經驗與成效、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改進措施、后續的建筑節能發展規劃及實施計劃;
(七)自治區本級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撥付、使用及管理情況。
五、驗收程序
(一)自檢階段。
⒈ 自治區直屬建筑節能項目實施單位組織參建各方主體對已完工的建筑節能項目開展工程驗收和自檢自查,并委托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進行節能量(率)及實際實施任務量核定工作。確定完成全部建設任務并達到驗收條件后,直接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驗收申請和自驗收報告。
⒉ 設區市及縣(市、區)、鎮、村級建筑節能項目實施單位組織參建各方主體對已完工的建筑節能項目開展工程驗收和自檢自查,確定完成全部建設任務并達到驗收條件后,向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和自驗收報告。
(二)驗收階段。
⒈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收到自治區直屬建筑節能項目的驗收申請后,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核查,確認具備驗收條件后,組織專家組對照批復方案內容進行現場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
⒉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本轄區內市、縣(市、區)、鎮、村級建筑節能項目的驗收申請后,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核查,并盡快組織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對項目進行節能量(率)和實際實施任務量核定工作,確認具備驗收條件后,會同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縣(市、區)級財政部門,組織專家組對照批復方案內容進行現場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評價合格的建筑節能項目,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驗收意見和項目驗收總結報告報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專家組一般應由相關專業的高級職稱以上行業專家組成,且每個專家組成員不得少于3人。
六、驗收方式
驗收采取聽取匯報、現場檢查、資料查閱等方式進行。
七、驗收材料
應包括項目申報書、項目實施方案、項目驗收申請、自驗收報告、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出具的形式檢查報告、性能檢測報告和能效測評報告(按需提供)、節能量核定報告(綠色照明項目除外)、項目應用節能技術(設備)實拍圖片、設備購銷合同及合格證書、工程施工合同、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情況、項目驗收備案表及總結報告等。
八、資金撥付
專項資金的具體撥付,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及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業主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九、結余結轉資金的處理
(一)專項資金下達后,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結余資金一律按規定收回:
⒈ 自治區財政廳下達資金預算后6個月,項目建設無任何實質性進展,造成資金閑置的,由自治區財政廳收回;
⒉ 自治區財政廳下達資金預算后24個月,專項資金未使用完畢,仍有結余的(質保金除外),由自治區財政廳收回;
⒊ 項目不能按原計劃實施需要調整的,在調整后超過12個月資金未使用完畢,仍有結余的,由自治區財政廳收回;
⒋ 項目建設完成后的結余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收回;
⒌ 政府采購節約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收回。
(二)對專項資金支出進度未達到要求,結轉結余數額較大(含列支結轉)或調整項目較多的市、縣(市、區)、鎮、村,在下一年度安排資金時,將適當減少專項資金支持總量和補助比例。
附件:⒈ 廣西節能減排財政資金支持建筑節能項目驗收報告
⒉ 廣西節能減排財政資金支持建筑節能項目驗收備案表
⒊ 需報送的驗收材料清單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自治區節能減排建筑節能項目驗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18]16號)附件.doc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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