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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征求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發布時間:
2022-07-11 09:25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以市場信用為主導,以政府監管為手段,以工程項目為載體的誠信評價體系,不斷提高我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業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標準規范,我廳組織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征求意見。請各單位于2018年6月18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含電子版)書面反饋至廣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逾期未反饋意見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王勁宏,聯系電話:0771-5881296,電子郵箱:gxzljd@126.com。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6月4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以市場信用為主導,以政府監管為手段,以工程項目為載體的誠信評價體系,促進行業自律,不斷提高我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實現我區建筑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業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標準規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對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異議處理及應用,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建筑施工企業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質安監總站”)實施。
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筑施工企業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工作,具體工作可由所屬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按照“標準統一、量化評價、動態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實施。
第二章 評價依據
第五條 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的依據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標準規范、規范性文件。
第三章 評價內容及計分規則
第六條 質安監總站每季度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標準》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標準》),于每季度開始15天前向社會主動公開。
第七條 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由監督機構或經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認可的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評價機構”)依據《評價標準》對現場質量安全管理進行評價,評價以得分率計分,按40%進行折算后給予相應得分,滿分40分。各市、縣(區)對本轄區有在建工程項目的企業,每季度至少抽查一個工程項目?,F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評分的算法如下:
(一)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應按《評價標準》對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行為、實體質量和安全生產三部分內容進行評價。各部分評分表均明確了評價項目、扣分標準和評價方法。各評價項目采用扣減分數的方法計分,最高扣減分數不超過該項目的應得分;應得分減掉扣減分即為實得分;實行每處累計扣分的項目,當該項目所有可評價點均被扣分后,累計扣分不足該項目應得分的,扣分按該項目應得分計算。評分表項目實得分為可評項目實得分之和;缺項不計分;評分表得分為項目實得分與可評分項目應得分之和的比值乘以100。
(二)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權重: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行為評價權重為40%、實體質量評價權重為30%,安全生產評價權重為30%。各評分表得分按評價權重計算后,得出工程項目的評價得分。
(三)參與評價的工程項目為評價日期以前90天內錄入評價信息系統的評價結果,評價當日錄入的評價結果不參與計算。企業的工程項目評價得分按照工程項目的造價進行加權平均,折算出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基本得分。
如果一個公司參與評價的工程項目數為n個,每個工程項目的評價得分分別為X1、X2??????Xn,每個工程項目的造價分別為W1、W2??????Wn,那么該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基本得分為:
`X=EQ \F(X1W1+X2W2+...+XnWn,W1+W2+...Wn)
(四)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基本得分減去住宅工程逐套驗收評價合計被扣分,即為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
如果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基本得分為?X,評價
周期內該企業有多個住宅工程進行了逐套驗收評價,合計被扣Y分,則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X-Y。
(五)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按日更新。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八條 抽取工程項目作為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對象時,對該工程項目抽查的質量、安全樣本應遵循隨機性原則,涉及評價條款的實體質量和安全生產均應抽查到,評價項目不應遺漏;在有選擇的情況下,同一工程項目、同一單位工程原則上在半年內不重復評價。
對在評價過程中發現的不屬于本期評價條款范圍以內的質量安全問題,應按規定發出整改通知書,但不予扣分。
第九條 為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減少質量投訴,在所有住宅工程的竣工驗收監督過程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均應對《評價標準》中與逐套驗收相關的三個評價項目進行評價,即住宅工程按規定開展逐套驗收情況、逐套驗收資料與現場實際相符性情況、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數據報送情況。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評價實行扣分制,當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管理暫行規定》扣分條款時,扣除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基本得分。
第十條 評價機構必須提前1天通知工程項目實施評價的具體時間,評價時項目經理必須在場。開展工程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時,應由2名及以上持有監督員證的監督人員(以下簡稱“評價人員”)共同帶隊進行,評價人員應主動向被評價企業出示工作證件,當場如實填寫評價表,同一事項違反兩條及以上扣分條款時,計入高分值扣分條款,同一事項不多次扣分。評價表填寫完畢,評價人員應就評價結果與項目經理進行充分溝通,并由項目經理在評價表簽字欄上簽字確認;項目經理對評價結果提出異議的,應當場向評價人員提出并充分溝通;若項目經理對評價結果有異議,且溝通無效的,可在評價表的“其他事項”欄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后簽字確認;評價人員核實簽字后作為該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的依據。
評價時項目經理無法到場的,可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在評價表上簽字確認;如項目經理與項目技術負責人均無法到場的,可由施工員、質量員或安全員在評價表上簽字確認;如上述人員均不在現場,或拒不簽字確認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評價人員應在評價表的“其他事項”欄上注明情況,并可請建設、監理單位人員對施工管理人員拒不簽字的事實進行確認,此時視為評價結果有效,評價結果為最終結果。
已簽字確認(含評價人員在評價表的“其它事項”欄上注明情況)的評價表一式兩份,一份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另一份由評價人員在1個工作日內交評價單位專人保管,并保存扣分依據材料。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有關單位應按照要求配合評價人員開展工作,按照施工現場檔案管理制度規定,及時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配合評價人員進行施工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質詢,不得干擾阻擾?,F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工作可邀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代表進行見證。
第五章 評價信息的審核和錄入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采集的評價信息按照內部流程須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發現評價表的“其他事項”欄上有異議事項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人員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并在評價表上填寫“核查意見”,若異議成立,則需在“備注”欄中對原評價表分數進行修改,減去異議事項扣分值,并讓施工總承包企業人員簽收;若異議不成立,則需在“備注”欄中對原評價表分數進行修改,翻倍對異議事項扣分,此時若扣分分值超過該評價項目應得分值的,將應得分值調整為與扣分分值相等。核查后的評價表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簽字后,由專人登錄“廣西建筑業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完成錄入。
第十三條 記載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信息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由評價機構專人負責歸檔保存,以備核查,評價生效后相關紙質、影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十四條 設區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異議受理機制,并對外公布異議受理流程、受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 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結果的異議按照“誰采集,誰受理”原則,由評價實施單位負責處理,異議處理應以留存的現場評價紙質、影像等資料為依據。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應對評價人員進行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教育,規范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行為。
第七章 評價及應用
第十七條 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各市級監督機構進行層級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工作時,將工程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情況作為監督機構和監督員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發現未按照規定頻率評價、評價情況與實際不符等問題時,應責令評價機構改正,必要時對評價機構及評價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對施工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制度。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將選擇一定數量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分值排名靠后的施工企業列為層級檢查重點對象。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參照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做法,建立差異化監管機制,加強對在本轄區內評價分值排名靠后施工企業承建項目的監督抽查。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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